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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职员制度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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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党政管理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人员。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 第二条 职员制聘任的范围 1、学校党政、群团机构专职管理人员; 2、院(部、所)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其中学生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可自行选择职员或教师职务岗位之一应聘); 3、在党政群团或院(部、所)等管理部门已被聘任为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工人,任职期间可按职员聘任,但离开干部岗位或退休时,即解聘职员,按工人管理。 第三条 职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聘职员岗位后,须按照本规定聘任为相应职级职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保留,其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担任校、处级领导职务的职员,因工作需要担任研究生导师,经本人申请,相关教学单位推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以兼任教师职务,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院(部、馆、所)、工程技术中心或教辅单位领导职务后,对仍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业务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任期内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学校管理部门中主要从事会计、审计、档案、翻译、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等业务工作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评聘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评聘结果作为职员聘任的参考条件,任期内的管理、考核、待遇等均按职员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职员岗位编制按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的15%核定。 第五条 职员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批复意见(鲁人字〔2002〕61号),我校高级职员岗位按职员岗位总数的35%核定,其中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按高级职员岗位总数的35%设置,二、三级职员岗位按校级领导职数的1.6倍设置,一级职员岗位暂不设置,中级职员岗位占职员总数的55%左右。初级职员岗位占职员总数的10%左右。 第六条 岗位设置 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学校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部门、岗位管理工作的繁简、难易、关键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 1、各单位的职员设岗总数以学校下达的党政管理编制数为限额。 2、高级职员岗位主要设置在管理工作综合性、全局性较强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关键管理岗位。其中,院(部、所)、处级部门或单位一般设置四级及以下高级职员岗位,少数重要的管理职能部门可设置三级职员岗位。 3、中级及初级职员岗位原则上按各单位的管理编制数按比例设置。 各级、各类职员岗位设置具体见《山东科技大学职员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岗位职责 1、高级职员的基本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校级或院(部、所)、处级部门或单位党政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计划、方案或公文;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2、中级职员的基本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院(部、所)、处级部门或单位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业务工作;独立起草本职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3、初级职员的基本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第八条 职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职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 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基本任职条件 1、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八条基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2、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八条基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3、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八条基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工程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工作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第四章 聘任方法 第十条 职员实行聘任制。职员聘任贯彻“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规范程序、从严要求、择优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职员聘任工作,聘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聘任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各单位成立职员聘任工作小组,承担相关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职员聘任的程序 1、公布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 2、个人提出应聘的书面申请,聘任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民意测评、推荐。其中高级职员由学校聘任委员会统一组织,中、初级职员由所在单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 4、测试及述职、答辩。测试工作由聘任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七级及以上职员的述职、答辩由学校聘任委员会统一组织,八级及以下职员的述职、答辩由所在单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 5、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根据测试及述职、答辩的情况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6、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聘期。职员的聘任期限根据需要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的聘期一般为3-5年。新聘人员执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经聘任双方协商,在我校受聘10年以上的高级职员,可申请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相应的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续聘。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职员在受聘职员岗位期间,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改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改聘后的工资待遇比照同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职员工资晋档。职员在两个年度内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档次,按规定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十七条 职员晋级。职员在相应职级岗位任职期间,若达到规定条件,可申报高一级职员岗位,经评聘通过,可晋升职级。职员晋级实行竞争聘任,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职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必须满足以下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九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或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者十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 八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或九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 七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或八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 六级职员:七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 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任职四年以上; 四级职员:五级职员任职五年以上; 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任职六年以上; 二级职员:三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 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员。 第十九条 首次聘任各级职员的基本申报条件见附表一。 第二十条 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改聘职员岗位的人员,或新任(含晋升)行政职务的人员(指原聘职级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级的),经聘任委员会批准,其职员职级可直接按新任行政职务对应的最低职员职级确定。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职员职级工资制,职员职级工资按教育部《关于调整职员制改革试点院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通知》(教人司〔2002〕50号)中颁布的工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二:职员制度改革试点院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 第二十二条 现有管理人员首聘职员后,其工资的过渡性套定办法为:以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在本人首聘职员的职级工资标准栏中,就近就高套定,若资额相等,可高套一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工资标准确定 专科毕业生,聘任为十级职员,工资按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第一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第一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确定;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八级职员,工资按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第一档确定;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七级职员,工资按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第一档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在国家正式规定出台之前,其住房、医疗、养老保险、出差、退休等待遇标准,暂按如下办法比照执行: 三级及以上职员对应教授及以上,四级职员对应教授,五级职员对应副教授,中级职员对应讲师,初级职员对应助教。 第二十五条 职员实行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对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人员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职员总数的15%以内。 第二十七条 职员考核的基本内容为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的重点为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续聘和职级变动的依据。 第七章 解聘与辞聘 第二十九条 职员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3、按规定考取研究生、应征入伍、考入或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学校批准调出的。 第三十条 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解聘: 1、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达到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30天的; 5、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开除、辞退或不保留公职的人员。 学校解聘职员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解聘人。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职员可以提出辞职或辞聘。 职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本人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聘约。职员辞聘须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学校按规定予以开除。 职员辞聘或聘任期满不再应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 l、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2、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八章 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我校职员聘任的首聘时间为2003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干部的任免、管理和其它干部人事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职员聘任的未尽事宜由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2年12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 首次聘任各级职员的基本申报条件一览表
说明: 1、任职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 2、现任职务低于享受待遇级别的,可按享受级别职务计算。 3、见习期和试用期人员不聘任职级。 4、职员职级晋升条件另行制定。 附表二 职员制度改革试点院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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